自僱與零散工 Posted on January 15, 2015 作者:[夏菽] 一、「工」分五類,「權」分五等 香港的勞工法例將工人分為五類:第一及第二類是公務員及外工,不屬《僱傭條例》規管範圍(另有條例管轄);三是自僱工,法律上不當「工人」,自然不入《僱傭條例》範圍;四是不足4.1.18的工人,法律上稱「非連續僱傭」(民間稱「零散工」),法例上屬工人一份子,但大部分《僱傭條例》的權利,依法他都沒有份。餘下第五部份是夠4.1.18的工人,才受全部《僱傭條例》管轄。